供应商合约书范本 (word档请向协会索取)
立合约书人:
甲方(即采购商):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即供应商):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确保原物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供应顺畅与品质稳定,维护消费者权益及甲、乙双方之信誉,爰签立本合约书以供双方共同遵守,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乙方应确实遵守本合约书(含附件)及附属合约中有关产品的价格、数量、品质、配方比例、规格、包装、交货期限等之约定。
具体采购内容以甲方每次所下之采购订单为准、并於乙方以书面(含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足以确认乙方真意之电子传送媒体)回覆确认后始生效力。乙方给予甲方之价格应公平合理,产品应符合卫生及安全之原则。
第二条 (产品交货)
一、 乙方应依甲方采购订单所指示之时间与地点(以台湾本岛内为限,其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负运费)办理交货;交货同时寄出发票或签收凭证至甲方。
二、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迟延交货,应於甲方指定之时间将货物交齐於甲方指定地点,如甲方未能及时指定交货地点,乙方得以最近一次甲方采购单上所载交货地点或甲方之营业据点、公司地址办理交货。
三、 乙方交货品项及数量如有短缺或品质不良应无条件尽速补足或更换,不得影响甲方之生产。
四、 除事先经双方同意或不可抗力因素,如台风、火灾、政府法令变更…等(发生临时事故时,乙方需於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配合启动临时应变处理机制)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送货品项、送货地点或时间,乙方於等待甲方之新通知期间,不得视为交货迟延。
第三条(交货验收/退货处理)
一、 乙方应依约退货处理定之日期及方式,将产品交付甲方,甲方於验收过程中发现瑕疵或不合约定之产品者,乙方应无条件尽速取回,并尽速交付合约约定之产品。
二、 产品不符规格标准或其他情形需办理退货时,於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办理退货处理。如退货之产品有危害身体健康、卫生安全等情形时,甲方得先行处理后再通知乙方人员,但有紧急必要而无法通知者除外。因退货所衍生之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若因不可抗力所生者则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之。
三、 乙方於交货甲方时,应做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人员伤亡或损害财物,否则乙方须负担甲方之一切损失。
第四条(缺货及迟延)
一、 乙方除遇有地震、台风、战争等之不可抗因素外,应配合甲方之供货,不可因任何原因停止或间断供货(若因委外之物流单位运送延迟或误送,则不在此限)。
二、 乙方无故交货延迟或缺货时,应赔偿甲方原物料损失费用、人工费用、客诉及外部罚款。若造成甲方相关之营业损失,乙方负担一切赔偿责任。
三、 於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者,是为乙方之产品缺货:
- 1. 甲方向乙方订货,经乙方回覆采购订单确认后,未按甲方指定日将产品送达甲方者。
- 2. 乙方虽按时将产品送达,但品项或数量、规格不符者,其不足之部分视为缺货。。
第五条(付款方法)
一、 乙方当月出货之发票与对帐单最迟应於次月第五个工作天前寄达甲方采购部,若逾前述请款日,则货款之给付自动递延一个月。
二、 款项入帐原则:当月1日~25日(依验收日为准)入当月帐;当月26日~31日(依验收日为准〉入隔月帐。
三、 甲方於每月26日结算乙方上月帐款,付款方式为月结__天,若付款日为国定假日则顺延至次一营业日。
四、 乙方送货人员须将送货单交由验收人员验收通过,乙方应保留验收单据以凭结帐。申请货款时乙方应检附具甲方验收签名之凭证。
第六条(食品安全卫生专章)
一、 产品品质合法声明与检验报告之提供
乙方所提供之产品(包含其使用之原物料、调味料、食品添加物、包材等)须符合相关法令规定及检验标准,於供货前提供一年内第三公正单位相关检验报告给甲方。其检验项目及频率依据卫福部一级品管的规定执行。
二、 产品检验不合格之赔偿(含自检与外检)
乙方所提供之产品若经甲方、卫生主管机关或民间团体查获不符食品卫生标准并提出具体证据资料经乙方依双方约定品质、规格等核认无误时,甲方得立即停止双方交易。乙方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罚锾、和解金、营业损失),甲方并得迳行终止该产品或全部产品之交易,退货予乙方,但乙方如已事先出警示并要求甲方回收产品或停止使用或采取必要之因应措施,因可归责任甲方之事由而未实施者,不在此限。
三、 厂商资格要求(含上游供应商)
乙方及其供应商须维持有营利事业登记证、食品工厂登记证、牧场登记证、饲料切结书、农产证明之合格厂商。必要时,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优良产品认证标章(如:CAS、TGAP、TQF等标章证明)或具备品质管理制度等相关证明文件给甲方。乙方并应依法为食品业者登录。
四、 消费争议处理
乙方提供之产品如因可归责於乙方之因素致消费者或甲方因此受有损害,乙方应积极处理并依法赔偿消费者或甲方一切损失及费用。如由甲方先行处理并支付消费者费用者,乙方须於甲方通知后1个月内立即支付,或由甲方迳行自应给付乙方之货款中抵扣,乙方货款不足以扣款时另开票或汇款支付甲方,但乙方供应之产品如甲方已进行二次加工或掺入其他原物料并进行后端生产程序等,不在此限。
五、 产品品质之维护
1. 乙方须依产品品质规格书之规格、包装及相关品质标准等相关规定供货。
2. 甲方将进行进货检验,如检验不符相关规定时,将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改善,双方确认品质异常时,除依『异常罚则规范』进行罚款外,如无法改善产品品质时,甲方得停止向乙方进货。
3. 乙方供应予甲方之产品经甲方确认属於异常产品时,甲方有权委托公正单位进行连续产品之检验作业,如果证明异常系可归责於乙方时,应由乙方负担相关检验费用,但如不可归责於乙方时,其检验费用及其他因此衍生之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4. 乙方供应予甲方之产品包装标示与产品内容不符,乙方须负担标示错误全数购回及相关物流费用。
5. 若乙方停止供货后再重新交易时,必须全部依新产品重新评估。
六、 品保规范
- 1. 乙方应附自主检验之合格检验报告、添加物检验报告、产品品质规格书等相关资料予甲方,并遵守下述规定,若乙方於供货前未将上述资料缴交齐全,则由甲方抽样交由第三公正单位检验,所衍生的相关检验费用则由乙方负担。(若因甲方因素延迟,则不在此限)。
2. 乙方工厂现场评鉴由甲方人员组成评鉴进行评核,第一次不合格要求改善,待改善后再进行第二次评鉴,第二次不合格又未改善者,停止交易。
3. 乙方交货时须符合予甲方订定之产品采购与验收规定,否则予以退货。甲方得於进货时进行抽验,如有败坏、变质、发霉、膨包、破包、异物、进货品温、短缺或不符规格,若高於抽样数的○%(含),甲方得以整批退货,乙方必须配合重新进货。若小於抽样数的○%,则乙方必须以补齐和换货方式处理。
4. 乙方供应之产品如发生品质异常时,若经甲方通知甲方於__个工作日后,乙方仍未回覆乙方相关处理方式,则甲方得依上述之约定自行处理之,乙方不得有异议。
七、 违约或声明不实之赔偿条款
乙方违反本契约任一条款或检验声明不实,除应自负法律责任外,甲方得视情节轻重,请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於行政罚锾、和解金、营业损失),甲方并得迳行终止该产品或全部产品之交易,退货予乙方。
第七条(违约事项)
除本合约书或另有约定外,乙方如发生下列各款事由之一时,甲方得不经催告迳行终止与乙方之交易关系及本合约书。但已发生罚金、违约金、赔偿责任者,乙方仍需履行。
一、 乙方为本合约书之签订时有欺罔之情形者。
二、 乙方所交付之产品经检验确认有重大瑕疵或产品造成人身之伤害或死亡者。
三、 乙方未依约定交付产品,经甲方限期补正或请求另行交付无瑕疵之产品,於期限内未能履行或拒绝履行或仍迟延交付者。
四、 乙方所付之产品违反本合约书第六条之规定者。
五、 乙方违反本合约书第八条『商业贿赂禁止』之规定者。
六、 乙方无法履行本合约书之一部或全部,经甲方以双方约定期间内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内改善者。
七、 乙方依法进行重整或清算程序、依破产法申请和解或宣告破产或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或其他任何司法上或行政上之处分,或停止营业或乙方负责人隐匿或逃逸或乙方所签发或背书、承兑、保证之票据等发生停止支付或经票据交换所宣告为拒绝往来户者。
八、 乙方违反本合约书规定,经甲方催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第八条(附条件买卖即产品所有权保留条款)
乙方所交付之产品,在甲方付清货款前(含甲方以票据支付货款时,其票据兑现之前),其产品所有权仍属乙方所有。
第九条(商业贿赂)
乙方不得以佣金、回扣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业贿赂予甲方之员工,以企图获取订单或更有利之考虑及其他优惠之交易条件,如经甲方发现者,除将该等商业贿赂视为乙方给甲方之等值折扣优惠外,甲方并得迳从对乙方之货款中扣除,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条(合约有效期间)
本合约书有效期间自民国__年__月__日起,至民国__年__月__日止,期间内所有买卖交易皆适用之,期限届满前,未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或修改时,本合约书继续有效一年,以后依此类推延长。
本合约书之一部分,因现行或日后所制定之法律或主管机关之行政指导、建议或命令而归於无效,亦不因而有损於其他部分之有效性,对合约书当事人间均具有拘束力。
第十一条(资料机密)
一、 乙方直接或间接或知悉甲方之任何敏感及机密资料、营业秘密、技术密窍(Know-how)、技术移转资料(讯)或依法律及契约应负保密义务之事项,不论以口头、书面或电子纪录等任何形式呈现者,乙方应负保密义务不得加以利用或泄漏、告知、交付、移转与任何第三人或供第三人为任何方式之利用,为本合约书的目的外之使用,倘有违反乙方需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二、 乙方为执行本合约书所提供甲方之资料,除非经另已协议确定外,不是为营业机密或独有之资料。
第十二条(合约附件效力)
本合约附件均为合约之一部份,如附件与合约内容有争议或冲突时,仍应以合约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合约未尽事宜)
本合约之解释及未尽之事宜,可於合约有效期间内以双方达成协议之书面补充之,并悉应遵守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定,应经双方书面合意并加盖本合约之原印章予以增删修改之。
第十四条(管辖法院)
本合约书条款发生争议而涉讼时,甲乙双方同意以台湾__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十五条(合约份数)
以上甲乙双方明确了解本合约书全文内容,并愿确实遵守条文规定,制作合约书壹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各执乙份为凭。
立约人
甲 方:
统一编号:
负 责 人:
地 址:
乙 方:
统一编号:
负 责 人:
地 址: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